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绿化养护处罚细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绿化养护处罚细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答案: 1. 砍绿化树是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相对较重。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如果违反了该法规,砍伐植物将面临最高罚款5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同时,相关职责人员还可能被相应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或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3. 绿化树的砍伐不仅违反了法规,而且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对于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应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并注重开展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意识,树立环保意识,共建美好家园。
若违法行为人有破坏绿化树木的行为的,则行政机关可以对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对破坏园林绿化明确了处罚规定,各省(市、自治区)也颁布了相关法规,对于损坏园林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园林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原则上进行以下处罚:
1、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对于破坏园林绿化树木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擅自修剪绿化树枝罚款额是由各地市自行决定的。 该罚款,由城市绿化部门或者城管部门决定。 法律链接:《城市绿化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绿化养护处罚细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绿化养护处罚细则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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