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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价格珠海,珠海 绿化

绿化基地网 · 2024-07-16 10: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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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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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 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 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保养,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

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珠海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具体细则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物业费计费依据:规定物业费的计费依据,可能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或单位面积费用等。

2. 物业费项目和标准:明确各项物业费收费项目及其具体标准。例如,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修费、绿化费等。

3. 收费方式和周期:规定物业费的收费方式,如按月、按季度或按年收取,并明确收费周期。

4. 物业费调整机制:说明物业费的调整程序和机制,包括调整频率以及调整幅度的限制。

5. 物业费使用和管理:阐明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和管理使用情况,确保物业费用合理使用于物业管理、维护和改善等方面。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的提及,具体的细则可能会因当地法规的更新和调整而有所不同。为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请您咨询珠海市的相关部门,如珠海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协会或物业服务公司。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物业管理公司及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具有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其物业、绿化、卫生、道路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修缮、整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香洲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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