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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2、第十八条,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各自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单位自建公园和附属绿地则归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则由城市绿化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的绿化则由经营单位负责。
3、第一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植护并重和城市绿地总量只增不减的原则。
1、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为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绿线概念)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5、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住宅小区绿化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6、他们负责监控绿化恢复的各个环节,以保证城市绿地的完整性和生态平衡。关于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执行,由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全权负责。从公布之日起,所有关于树木砍伐、移植和绿化恢复的活动都将依据此管理办法进行。这一举措旨在维护和提升成都市的城市绿化水平,确保砍伐和移植活动与环保目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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