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绿化养护纠纷判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绿化养护纠纷判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我也想说两句,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就是爷,想收多少停车费就是多少,而且每年收的停车费,所有业主们是看不到一分钱了,也不肯能公布每年的停车费让你业主知道。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如果跟物业穿一条裤子,也没有你业主的什么事。只有实实在在跟所有业主着想的业委会,那么物业除了收物业费,其他利用公共区域所收取的任何费用物业想都别想。
根据新的物业法规定:小区要提供给住户相应的配套设施,包括停车位。地上停车位要求不允许收费的。我认为:
一、满足了市场,违反了法律。之所以收费标准订的高,是因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轿车数量在增加,停车难确实成了问题,所以采取市场竞价。而征收中,强制本身违法,还不负责明显是霸王条款。就算别的不负责,最起码被水淹得负责吧。
二、挣得了钱财,失去了正义。小区为了治理也为了挣钱,而采取强制手段,虽然短期看能挣钱。但是我相信会有人出来维护正义。作为物业本应该提供服务,而不能为了利益,而践踏法律。这项规定,早晚会被否定。我们拭目以待吧。
强制征收停车费,每月400有些贵。
还不包括服务内,推卸责任一大堆。
就知自己不吃亏,你觉谁是啥子嘞?
行为明显是违法,业主必须维权啦。
收费多少我认花,必须得是合理的。
这种行为能出现,法律明显被挑战。
相信公平正义在,只是时间问题啦。
谢谢邀请。
作为公职律师,我来答一下。
晓法说法的回答:如果地下停车位,可以出租的方式约定使用。如果地上停车位,不得向业主收费。
分析:
停车位分为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物权法对停车位进行了不同归属区分。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地下停车位,一般由开发商建造,属于开发商,由开发商通过出售、出租或者赠送等方式给业主使用。
地上停车位,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道路,属于业主所有。
刚才看见一个新闻,重庆一个小区因为车位归属问题,官司打到最高院,最高法判例:小区地面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出售。
至于收费还是免费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如果地下停车场收费,得看当地收费规定,没有超出限度的,是合理的。提供停车,本身也是一种服务。
谢谢邀请。
这个问题提出却没有附带相应的说明,所以回答也就从简。
一、小区收取停车费应按什么标准,如果物价部门不予管控的话,应是由业主决定,大的原则是业主大会决定,少部分则由业委会决定。
据查贵州有些城市已放开住宅物业的停车费管理,完全由市场决定,那么这个话语权在于业主或者业委会,反正不是物业公司。从附图中可以看出一些不正规之处,价格公示牌没有给予公示制订价格的单位(业委会或物价局)。
一个物业公司只是执行单位没有制订停车费价格的权利。就目前的情况看有不妥,至少价格制订来源无公信力。
二、至于这个停车费400元,暂时不能判定不提供服务这一说法。
至少我认为门岗有人核查进出车辆,有人收费,已包含了车辆管理的一些服务,为什么提问人说不提供任何服务?
请问下,你说的服务包括哪一些?? 是一般小区停车服务中的一部分么?
经查,这个小区应是贵阳的超级楼盘【花果园】,部分住宅每层有10户,每栋有40层!(上图) 这种情况下,停车矛盾就会很突出!
提问人问:合理还是不合理?这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外人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不能给予准确判定。
这种事情也是需要看物业收费的手续是否完备。小区是否有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如果没有业委会,是否经过物价局进行价格备案审批。
根据你的提问条件,有些事情看的不是很清晰。
1.停车收费场所的所有权归属。如果是公共面积,那需要经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批准,包括停车位的收费方式,使用范围,收费标准以及返还比例都应该在业主大会进行审议。
2.如果没有业委会,那公共面积不得收取停车费。如确需收取,首先需要征求业主同意,当大部分业主同意后还需进行公告。公告后需要得到物价局批文,对停车滴收费有批复才可以收费。还需报经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3.如果是地下停车位或者人防停车位,物业主管部门和物价局也有一定的指导价。必须是在核定范围内收取费用。
4.如果是收取停车费和物业费,大家一定要记得要发票。如果物业收费不给发票,请拨打税务举报电话举报偷漏税款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的法律效力。
至于价格应该收多少需要看当地相关标准。只要手续完备,在规定收费标准内,那收费是合理的。当然,收费后物业需要承担车辆的管理职能和车辆停放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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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
物业这样规定显然是霸王条款,收了业主的停车费,就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而不能置业主的切身利益于不顾,只想着收取费用,不想着履行义务。
从法律上来说,业主为使用车位向物业缴纳停车费,在本质上就和物业订立了一个车位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出租方负有保障承租方人身、财产安全的当然义务,物业不能随便声明不承担这一义务。因为法律规定,一方订立的“排除己方主要义务、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显然,物业声明自己只收取停车费,而不承担保证停车场财产安全的应有义务,属于免除自己的应负责任、排除了业主享受安保义务的应有权利,所以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如果业主财物在停车场被盗,那么就找物业赔偿损失,物业拒绝赔偿就直接去法院起诉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绿化养护纠纷判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绿化养护纠纷判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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