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小区绿化破坏违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小区绿化破坏违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小区绿地的权属首先需要核实肯定。 按你描述,一楼私自圈占公共绿地,情况属实的话,那肯定属于违建。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不违法的,社区改造需要绿化环境,美化环境,给居民提供一下更好的休闲环境,是可以在绿化的同时加装一些凉亭和一些健身器材的,这样说可以丰富公共社区的活动项目和休闲环境的,安装凉亭也给一些社区的老人们提供一个休闲和休息的地方
社区绿化加凉亭不违法。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知道社区加凉亭一般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应该是社区居委会讨论、申请,通过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审批后才会建设的。当然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果没有审批擅自加建凉亭则都属于非法违建项目,必须予以拆除。
对于这种问题要区分看待,正常情况下,搭建亭子属于违建,需要被拆除还没有补偿。但实际生活中,在一楼搭建小院、房屋的情况也有,主要看物业及左右邻居了。如果一旦举报,是可以随时被拆除的。
就我们小区一楼的情况看,本来一楼的配带小花园。但是普遍都搭建小亭子。有人举报,原因是影响绿化。 但是人家也不拆,物业也管不了。
违建行为。
小区建设已经得到政府部门或者规划局审批,按照审批的条件进行建设的,属于依法合规的建设行为。在小区建设中和建设完成后,没有征求审批单位同意,私自改变小区建筑层高、主体材料、色彩等外观形象、改变小区道路和绿化等配套设施位置和数量,都是破坏小区外观的违规行为。
这一网友好!对你发问做以下浅析与你互动交流,本我观点有三,请众友评点打分。
一,这些年各类养殖厂不少,公营的私营的多了去了,有一点勿用质疑,不论公营?私营?要用地,要规划,要布局,第一关要相关部门审查,核准,报批,允许后方能上马运营。
二,所问,养殖厂有违建,有遇拆迁,怎么维权,这确是一问题,关系到投资办厂的心血,财力等等,不赔点钱,似乎说不通。
三,回到本题卡点,我们都懂,法是干什么的?法的本意是什么?人类立法的初心是什么等等,恕我直言(无恶意),这位发问者,对法是什么“东西”估计很陌生,很一般。
综上简述,法的本意是公平,平之似水,这是一。二,法的功能有保护合法,查纠非法。
所问,养殖厂涉嫌有违法行为,有又拆迁,你主张权利,想得“损失”赔偿,请问你:法理,道理,事理在那儿,你能拿来,摆到桌面理论吗。
假如,一切违建,遇拆,都能得赔偿,立法有何意义,一切岂不乱套了。
拆迁时养殖场等设施被认定为违建,应怎样维权?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A、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B、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C、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D、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E、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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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小区绿化破坏违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小区绿化破坏违建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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