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私自损毁小区绿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私自损毁小区绿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私自毁掉绿化树已经涉及到违反法律
我是律师,所以看问题爱从法律角度来看。首先,要分析绿化树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每个小区的绿化,不仅包括绿化树还包括草坪等等,虽然业主并没有直接参与进行,甚至有的业主在购房或房屋交付使用的时候,小区的绿化已经形成。但是,并不能因此将绿化树,草坪等直接划归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所有。因为,建设单位出售的不仅是房屋即专有部分还包括小区公共面积即公共部分。而小区里面的道路,绿化面积等等则属于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如果是,建设单位事先就把公共部分可以用来绿化的面积进行绿化,而后出售房屋,那么绿化树,绿化草坪等,当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是物业在公共面积进行的绿化,种树,种植草坪。那么,其前期必然得到了建设单位的授权或者是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里面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所以,绿化树,草坪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其次,物业毁掉绿化树,已经侵犯到了全体业主的财产所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毁坏的树木价值达到了数额较大,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从实务中来看,这种情况时有发生,甚至物业会做出有更过分的事情。而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业主很难维护公共的合法权益。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因此,物业擅自毁坏绿化的,根据情况,物业应该被罚款,或上缴收益,或无条件恢复绿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私自损毁小区绿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私自损毁小区绿化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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