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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该法规明确了城市绿化的目的、原则和管理制度,规定了城市绿化的各项内容和要求。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发挥园林绿化功能,建设清洁、优美、生态协调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必须按本条例规定进行绿化建设。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了为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应保持历史特征和自然风貌,提倡立体绿化和家庭绿化,讲究绿化艺术。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规划指标,新开发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4、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5、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工作,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6、但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小区园林绿化也属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园林树木。重庆市城市管理部门相关人士也表明,小区不能随意砍伐树木,砍伐乃至修枝都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保护和珍惜城市绿地,改善生态、生活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3、第一条 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县级市)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4、总则1为加强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提高园林绿地养护质量,依据《石家庄市街道绿化、公园、广场管护标准及考核办法的实施意见》(石园[2002]52号),特制定本标准。
5、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城区河系公园实施统一管理。
6、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管理工作。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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