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16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16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
2.
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3.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4.
铁路、河渠两侧和湖泊、水库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1999.07.02 颁布。主旨在于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基本信息
实施时间
1999.07.02
颁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修订时间
2018年1月24日
修改决定
公共绿化属于公共资源,居民私自在其中种植是不合法的。这是因为公共绿化的规划、布局和维护是由相关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的,私自种植会影响到公共空间的整体效果和管理。
同时,私自种植也可能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如占道经营、乱摆放物品等,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公共绿化私自种植是非法的。
1.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中的规定,一切城市公共绿地均属于国家所有制,不得私自进行任何形式的占用或者改变绿地用途。
私自种植公共绿地的行为会违反法律法规。
2.此外,私自种植公共绿地还会破坏城市的美景,对公共绿地的原有植被造成破坏,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环境卫生。
因此,私自种植公共绿地是不合法的,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城市绿化环境。
违法的,根据我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一是强调绿色划定,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制度。通过立法的形式划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绿线不能随意调整,处罚足够刚性,不让“城市绿肺”失守。
二是首次提出城市生态公园概念。以往,“城市公园”用地性质、管理模式不到位,“公园”容易被蚕食。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对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如园博园就是生态公园典范。
三是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绿地率确定为强制性内容。新修订的《条例》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每个地块绿地率的强制性内容进行控制,有利于不断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指标。
四是强化了立体绿化,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实践中部分项目受客观条例限制难以达到规定绿地就给的问题,也有利于增加绿化的层次感,美化城市景观,更好地体现山城特色风貌。
五是强化了简易绿化及植物应用保护,新增了“城市建成区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和储备土地应当进行简易绿化”的规定,有利于城市凸斑的整治;规定了绿地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和乡土植物应用比例;强化了病虫害预测与防治,特别提出了禁止使用剧毒药剂。
六是体现“放管服”要求,简化了审批管理。取消了因正常管护需要,修剪树木和移植非公共性质城市树木的审批;下放了部分审批权限,如100株以下树木的移植、砍伐,400平方米以下公共绿地的临时占用审批等。
七是针对当前绿化保护难点,加强现有园林绿化资源保护。首先是对移植砍伐行道树、占用公共绿地的建设项目,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公共绿地的,由规自局就近规划补偿绿地,城市管理局补建,保证现状绿地总量不减少;对现状公共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进行限定,应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第二,增加了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要求,提高了保护等级。第三,增加了加强历史名园保护内容,明确要求建立历史名园档案。第四,鼓励开展消落带生态治理和共有开放式绿地建设。
八是强化市场主体监管和过程监管,验收情况将纳入城市园林绿化主体信用记录。
九是体现群众参与性。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认建、认养、认管等,方便市民参与建设管理;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共享信息资源,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16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16条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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